“公益性医院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量大,不少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采购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进口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卫健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方面出台了不少措施。安徽省也在逐步采取措施规范公益性医院及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近日,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据了解,为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活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
未经审批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一律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实行在线申报,并明确由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待审批完成后,各医疗机构须按照规定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据悉,为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要求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审核事项。《通知》明确,各医疗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大力支持科技创新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方面大有可为。我国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加快发展,研发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医疗设备和器械国产品牌也可以满足采购需求,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应当支持医疗领域的科技创新。”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通知》,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采购时还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功能。《通知》要求,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
“自有资金”采购纳入管理
针对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采购时以“自有资金”为由,不落实规定的做法,安徽省在《通知》里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审核的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立医疗机构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所谓‘自有资金’也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中也明确表示,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上述相关负责人解释道。